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1民初1756号原告:广州美漾尔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茅岗村坑田大街32号鱼珠智谷创意园A栋05。
法定代表人:李才亮。
委托代理人:洪绍武、温丽莉,均系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肯定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永平街东平老屋经济社高田坑工业区A栋4楼。
法定代表人:沈振宇。
被告:多燕瘦减肥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上丰路977号1幢B座264室。
法定代表人:吴满元。
本院受理原告广���美漾尔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肯定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多燕瘦减肥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广州美漾尔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美漾尔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美漾尔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肯定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多燕瘦减肥服务(上海)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6200元,由原告广州美漾尔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