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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天津峰佳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津03知民初40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天津峰佳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峰佳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3知民初40号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中执NEXONE3层01-315。

法定代表人:陈展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艳英,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峰佳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中关村科技园新塘商务园7-3门。

法定代表人:王国峰。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峰佳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

诉讼中,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天津峰佳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裴 然审判员 张培松审判员 吴松涛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法官助理路艺嘉书记员张梦凝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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