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民初25号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观海卫镇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14478088-6。
法定代表人:阮学平,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公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观海卫镇工业园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671205242Y(1/1)。
法定代表人:阮立平,该公司董事长。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芳,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候方红,男,1968年2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公牛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候方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
原告后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并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公牛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民事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公牛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公牛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何 武审判员 魏晶晶审判员 王 丽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贵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