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初196号原告:深圳市培林体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新和社区工业北区28号第七层。
法定代表人:林培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雨民,北京格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仟元,重庆佳施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岸区弹子石星辰文具经营部,经营场所重庆市南岸区弹子石新街57号附5号附近晨光文具星辰店。
原告深圳市培林体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岸区弹子石星辰文具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培林体育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培林体育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培林体育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4元,减半收取167元,由原告深圳市培林体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