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726号原告:天津市网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
法定代表人:吴津津。
原告:天津市网城天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
法定代表人:吴津津。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北京市华泰(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佳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严翠芳。
原告天津市网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网城天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广州佳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原告天津市网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网城天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依法予以立案受理。
经查,本院于2017年3月9日向原告代理人直接送达预交受理费通知书,通知其于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7日内预交受理费,原告迄今为止未交纳本案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天津市网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网城天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