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最高法民申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内蒙古草原王酒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泌旗西桥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付金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健,北京市大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慧,北京市大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内蒙古太仆寺旗草原酿酒有限公司。
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太仆寺旗宝昌镇解放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明月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懋,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宇光,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桌资县新区兴胜河套酒业门市。
住所地:内蒙古乌兰察布卓资县新区。
经营者:杨军茂,汉族,男,196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磴口县。
再审申请人内蒙古草原王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草原王酒业)因与被申请人内蒙古太仆寺旗草原酿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草原酿酒公司)、卓资县新区兴胜河套酒业门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6)内民终2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草原王酒业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庭审结束后,草原王酒业分别收到针对5478118号和9024190号“草原王”注册商标的《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受理通知书》《商标评审申请受理通知书》,属于足以推翻一审、二审判决认定的侵犯“草原王”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新证据。
(二)一审、二审判决适用《最高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认定草原王酒业突出使用“草原王”三个字,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情形。
(三)一审、二审判决认定草原王酒业“草原王”字号侵害草原酿酒公司草原王注册商标专用权,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四)草原王酒业早在1979年就享有了“草原王”在先字号权,在自己生产的白酒包装上标识“草原王”是企业经营管理中的合理使用行为,不构成侵权。
(五)草原王酒业对自己在先字号“草原王”合理使用行为,没有侵害草原酿酒公司注册商标专有权,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更不应承担登报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
故请求依法撤销一、二审民事判决,依法提审本案;
判决驳回草原酿酒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草原王酒业生产、销售“巴特草原王阿日嘿”白酒的行为是否侵害了草原酿酒公司享有的5478118号和9024190号“草原王”注册商标专用权。
据二审法院查明,草原王酒业生产的“巴特草原王阿日嘿”白酒的酒瓶显著位置将“草原王”三字横排放大,突出标注,明显与前面“巴特”和后面的“阿日嘿”缩小字样区分,其外包装亦将“草原王”三字竖排放大,突出标注,明显与“巴特”和“阿日嘿”缩小字样分排区分。
上述“草原王”字样的突出标注使用客观上起到标识该白酒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草原王酒业未经草原酿酒公司许可,将与草原酿酒公司“草原王”注册商标相同的“草原王”文字突出标注在草原王酒业生产、销售的同类别的白酒商品上,属于商标法规定的“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情形,故二审法院认定草原王酒业侵犯草原酿酒公司享有的“草原王”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判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草原王酒业认为此前其在自己生产的白酒包装上标识“草原王”,所以享有在先权利,不构成侵权。
对此,本院认为,据二审法院查明,草原王酒业前身系赤峰市草原王酒厂,其使用含有“草原王”字样的企业名称时间早于草原酿酒公司“草原王”商标获准注册的时间,并且该名称延续使用至今,在其所在地区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故二审法院考虑草原王酒业使用含有“草原王”字样企业名称具有一定的历史演变过程和持续使用的因素,认定草原王酒业享有合法的在先企业名称权是正确的。
但草原王酒业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草原王”商标获准注册之前已经在其自己生产的白酒包装上突出使用了“草原王”标识并形成商标法所规定的商标使用行为,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第三款所规定的在先使用的情形。
因此,草原王酒业的上述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草原王酒业认为,其已经于本案二审判决发出后分别收到关于第5478118号和9024190号“草原王”注册商标的撤销三年连续不使用受理通知书和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上述通知书属于新证据,请求本院再审。
对此,本院认为,上述行政案件被受理的事实并不能必然导致5478118号和9024190号“草原王”注册商标合法有效的法律状态的改变,不足以推翻一审、二审判决的结果,因此,对草原王酒业的上述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内蒙古草原王酒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