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民初116号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29号明发商业广场一层B区179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072801077M。
法定代表人:王振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王子儒,男,197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巧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日新洁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安市溪美莲塘坝头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572960584P。
法定代表人:陈社宜,该公司经理。
被告:丰泽区辉阳水暖经营部,经营场所泉州市丰泽区新城花园2幢15号店(津淮街183号)。
经营者:陈小威,男,199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
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与被告泉州日新洁具有限公司、丰泽区辉阳水暖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
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负担。
审 判 长 张东亚审 判 员 黄玮鹏人民陪审员 洪渊源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 熠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