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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等与泉州日新洁具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闽05民初116号
案件名称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等与泉州日新洁具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3-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泉州日新洁具有限公司,丰泽区辉阳水暖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民初116号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29号明发商业广场一层B区179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072801077M。

法定代表人:王振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王子儒,男,197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巧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日新洁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安市溪美莲塘坝头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572960584P。

法定代表人:陈社宜,该公司经理。

被告:丰泽区辉阳水暖经营部,经营场所泉州市丰泽区新城花园2幢15号店(津淮街183号)。

经营者:陈小威,男,199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

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与被告泉州日新洁具有限公司、丰泽区辉阳水暖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

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负担。

审 判 长  张东亚审 判 员  黄玮鹏人民陪审员  洪渊源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 熠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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