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初170号原告刘国兴,住吉林省珲春市。
委托代理人刘立国,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成文,住吉林省长春市九台经济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刘立国,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瑞勋,文安县鹏辉塑料制品厂经营者,住所地文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国兴、杨成文与被告张瑞勋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国兴、杨成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国兴、杨成文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国兴、杨成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刘国兴、杨成文减半负担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