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6)粤0304民初25521号 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伍素贞,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井,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付琴,住址江西省南城县。
委托代理人:王孝春,广东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映璇,广东朗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是一家全球性的智能终端制造商和移动互联网服务提供商,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先进和精致的智能手机、高端影音设备和移动互联网产品和服务。
原告于2013年9月14日注册第10535258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九类,有效期至2023年9月,且商标局在商标异议案件中认定“”商标为驰名商标。
一直以来,原告投入大量资金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展会展览等载体对“”注册商标进行持续和广泛的市场宣传,大力维护其注册商标专用权。
原告发现被告在其经营的淘宝网店“博诚数码通讯2012”(会员名:博诚数码通讯)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明显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原告已申请公证处对被告的侵权行为进行保全证据。
综上,被告实施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以牟取暴利的行为具有主观上的恶意,其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且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遂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1053525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10万元;
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付琴承诺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第10535258号“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付琴承诺于2017年3月31日前向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项共计32000元,上述费用汇入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指定账户(户名刘井,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广州江湾支行,银行帐号6212263602084582527);
三、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承诺在收到上述款项后不再就(2016)粤莞南华第006994号、第007198号及第007176号侵权公证书中所涉及的商标侵权行为向被告付琴主张任何权利;
四、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自愿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020元(均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