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12541号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对原告苏州威凯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欧瑞斯特日用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昆0583民初12541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一页案号“(2016)昆0583民初12541号”补正为“(2016)苏0583民初125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