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民初83号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古井镇,组织机构代码15194000-8。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娟,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川,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盼,女,汉族,1984年4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被告:亳州市宗河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工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600748910522G。
法定代表人:郭玉华,该公司经理。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陆盼、亳州市宗河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后,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