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刑更301号罪犯黄某级,男,1989年7月26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安市,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
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五监区服刑。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9日作出(2015)南刑初字第4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某级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5年3月10日起至2018年3月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已缴);
已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9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5年10月12日入监。
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7年3月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执行原判刑期已过半,家庭帮教较好为由,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某级在服刑期间,能认清犯罪危害性,认罪悔罪;
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监规纪律,安心改造,服从管教;
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及时完成作业;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2015年10月至2016年12月经考核评定累计达标分10.8分,2016年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考核分经折算计1720分,表扬2次。
该犯刑期已执行原刑期一半以上,其妻子黄丹华与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签订了《罪犯假释帮教协议书》,福建省南安市司法局出具了调查评估意见,认为罪犯黄某级适合接受社区矫正。
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奖励审批表、假释帮教协议书、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黄某级原判刑期已实际执行过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罪犯黄某级住所地司法局亦同意对其实施社区矫正。
综上,罪犯黄某级符合法定假释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二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某级予以假释。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3月30日起至2018年3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