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民终1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菏泽市牡丹区保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晁庄西路师德巷*号院内。
法定代表人:马玉华,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东明北路(民营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国平,山东思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菏泽市牡丹区��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曹县第一分店。
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曹县青菏南路与香江路交叉口北50米路西。
代表人:王洪运,经理。
上诉人菏泽市牡丹区保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完美(中国)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菏泽市牡丹区保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曹县第一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17民初1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菏泽市牡丹区保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上诉人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菏泽市牡丹区保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菏泽市牡丹区保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菏泽市牡丹区保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