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民初675号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经济开发区北区新区六路南、滏阳四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姚奎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洪志,北京市京悦(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庆斌,北京市京悦(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莒南和信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莒南经济开发区西一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孙钦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维坤,该公司员工。
被告:石家庄市裕华区聚联名饮烟酒超市,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安东路***号单****层。
负责人:张二军,该超市经营者。
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莒南和信食品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裕华区聚联名饮烟酒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
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