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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莒南和信食品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裕华区聚联名饮烟酒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冀01民初675号
案件名称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莒南和信食品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裕华区聚联名饮烟酒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3-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莒南和信食品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裕华区聚联名饮烟酒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民初675号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经济开发区北区新区六路南、滏阳四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姚奎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洪志,北京市京悦(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庆斌,北京市京悦(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莒南和信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莒南经济开发区西一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孙钦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维坤,该公司员工。

被告:石家庄市裕华区聚联名饮烟酒超市,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安东路***号单****层。

负责人:张二军,该超市经营者。

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莒南和信食品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裕华区聚联名饮烟酒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

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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