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初919号原告:中国科学院生物物理研究所,住所地在北京市朝阳区大屯路**号。
法定代表人:徐涛,该所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弋,中原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青,中原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南京任诺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芝兰路18号(江宁科学园)。
法定代表人:李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晓彦,江苏熙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岩,该公司技术总监。
原告中国科学院生物物理研究所与被告南京任诺药业有限公司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4日立案。
2017年3月30日,原告中国科学院生物物理研究所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科学院生物物理研究所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中国科学院生物物理研究所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