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初301号原告:林振岳,男,196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屹华,男,197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成市。
被告:魏迪,男,1990年10月20日出生,住山东省临沂市。
原告林振岳与被告魏迪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
原告以与被告之间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振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振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林振岳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