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民初1370号原告:李洪维,男,汉族,1988年7月8日出生,住山东省临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仙凤,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玲玲,女,汉族,1975年7月18日出生,住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原告李洪维与被告彭玲玲、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立案。
原告李洪维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洪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洪维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洪维负担。
原告李洪维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