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民初283号原告:南京西坝码头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化学工业园开发土地Y08-2-1号地块。
法定代表人:易爱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洋,江苏苏尊容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剑峰,江苏苏尊容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江东港港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新区临江路4号。
法定代表人:陈家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浩,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京西坝码头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东港港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
原告南京西坝码头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第二项为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并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西坝码头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778元,减半收取5389元,由原告南京西坝码头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