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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天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闽05刑终1597号
案件名称陈天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3-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天华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刑终1597号原公诉机关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天华,男,1975年3月30日出生于福建省长汀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福建省龙岩市长汀县。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5年10月20日被抓获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

辩护人吴家洪、张微,福建尚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天华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于2016年8月30日作出(2016)闽0502刑初264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陈天华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25180.4元;

二、扣押在案的假冒“安踏”品牌的运动鞋3853双,由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依法处理;

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银色联想电脑主机1台,由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予以没收。

原审被告人陈天华不服,以原判违反法定程序、认定事实错误等为由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陈天华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2016)闽0502刑初264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柯志同审 判 员  陈希进代理审判员  蔡凌轩二〇一七年三月九日书 记 员  施雪灵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

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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