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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大连市甘井子区泡崖街道多联多综合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辽0203民初199号
案件名称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大连市甘井子区泡崖街道多联多综合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3-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大连市甘井子区泡崖街道多联多综合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203民初199号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

法定代表人包庆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市甘井子区泡崖街道多联多综合商店,经营场所大连市。

经营者朱玉琴,女。

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老奶奶公司”)与被告大连市甘井子区泡崖街道多联多综合商店(以下简称“多联多综合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老奶奶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衣维成、被告多联多综合商店的经营者朱玉琴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老奶奶公司诉称,安庆市高平炒货加工厂于2000年11月7日取得注册号为1470377号注册商标,后注册人名义变更为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续展有效期至2020年11月6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包括加工过的花生、加工过的瓜子、松子等。

经调查发现,被告未经许可,销售了侵犯上述商标权的商品,严重影响了老奶奶正品在市场上的销售,损害了老奶奶的品牌声誉,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多联多综合商店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第147037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2、被告多联多综合商店赔偿原告老奶奶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公证费、律师费、调查取证费等共计20000元。

被告多联多综合商店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销售的老奶奶花生米,是由九合泰商贸有限公司供的货。

公证书照片中的花生米不是被告销售的,公证书中只有被告店的小票,花生米是在另外的地方拍的照片,并不是与小票一起拍摄,被告不认可案涉花生米系由被告销售。

被告是个体工商户,利润薄,原告主张的费用不合理。

被告并不知道安庆还有老奶奶品牌的花生米,被告系合法经营,原告应起诉造假的厂家。

经审理查明,2000年11月7日,安庆市高平炒货加工厂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1470377号“老奶奶laonainai”商标,核定使用类别为第29类,核定使用商品包括加工过的花生、加工过的瓜子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00年11月7日至2010年11月6日止,后经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10年11月7日至2020年11月6日止。

2001年9月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变更第1470377号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为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即原告。

被告多联多综合商店成立于2012年6月21日,经营者为朱玉琴,经营场所位于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泡崖A区(八区)1号康顺园302号1单元8号,经营范围包括预包装食品、日用百货等。

2015年3月26日,原告老奶奶公司委托的代理人陈霞在大连市中山区公证处公证员监督下,来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泡崖A区(八区)1号康顺园302号1单元8号(牌匾名称:多联多综合商店),陈霞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购买了三袋花生米(两袋老奶奶牌和一袋酒鬼牌),共支付了9.5元,取得“多联多综合商店”购物小票一张,同时对店面进行拍照,取得照片一张。

上述购买行为记载于(2015)大中证经字第477号公证书中。

庭审中,本院当庭启封(2015)大中证经字第477号公证书所附的公证袋,公证袋中为两袋李记老奶奶牌花生米,案涉花生米的外观与公证书所附照片相同。

案涉花生米包装袋的正面、背面均标有“李记老奶奶Lijilaonainai”字样。

案涉花生米包装袋背面载明“制造商:黑龙江哈尔滨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购物小票名头显示为“多联多综合商店”,日期显示为“2015.3.26”,品名处显示为“老奶奶花生”,数量为老奶奶花生“2”,购买案涉老奶奶花生金额为7元。

另查,原告就本案支付公证费1000元、律师费3000元。

再查,原告未授权许可黑龙江哈尔滨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在案涉花生米商品上使用第1470377号注册商标。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2015)皖怀公证字第301号公证书、(2015)大中证经字第477号公证书及封存商品、购物小票、正品老奶奶花生米包装袋、公证费发票、律师费发票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为凭,这些证据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关于被告提供的大连久合泰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大连久合泰商贸有限公司销售单一份,拟证明被告系从大连久合泰商贸有限公司购进案涉花生米,被告销售商品三证齐全,属合法经营。

上述证据经本院与案外人大连久合泰商贸有限公司核实均系真实。

被告提供的大连久合泰商贸有限公司销售单中显示的花生米商品名称为“老奶奶花生”,案外人大连久合泰商贸有限公司认可销售单真实性,但否认其提供给被告的系案涉“李记老奶奶”花生米,被告亦未提供其他证据佐证案涉“李记老奶奶”花生米系从案外人大连久合泰商贸有限公司取得。

故被告提供的上述证据与本案不具关联性,本院均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原告系第1470377号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且该注册商标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在注册有效期内,其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

被告多联多综合商店于2015年3月26日销售的二袋案涉花生米与第1470377号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商品中的“加工过的花生”属于同类商品。

将被告多联多综合商店销售的案涉二袋花生米外包装上使用的“李记老奶奶Lijilaonainai”字样,与第1470377号商标对比,仅增加了“李记Liji”,其余“老奶奶laonainai”中的汉字、拼音部分除字体、大小略有区别外,整体上极其相似;

且“老奶奶laonainai”均系由“老奶奶”汉字与相应汉语拼音上下组合而成,汉字与拼音间均使用横线隔开,整体上极其相似。

虽被控侵权商品包装袋上的标识增加了“李记Liji”字样,但该增加部分不足以起到区分的作用。

被告销售的二袋案涉花生米使用了与第1470377号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图形、文字作为标识,极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同时未经原告合法授权,系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被告的销售行为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关于被告提出的“案涉花生米非由其销售”的抗辩意见,因(2015)大中证经字第477号公证书中已载明,案涉两袋“李记老奶奶”花生米系从被告处购得,被告未提供证据推翻公证书效力,故对于被告的该项抗辩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或者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不能确定的,可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相应的赔偿,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因侵权行为所受实际损失或者案涉商标许可使用费的数额,被告多联多综合商店的侵权违法所得亦无法查清,故本院综合考虑原告注册商标的市场知名度,被告的经营规模、经营范围以及被告销售侵犯一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被告侵权行为的情节、主观过错程度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费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

其中,原告因被告侵权行为所致经济损失,本院酌定为10000元。

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本院确定为公证费1000元、律师费3000元,合计4000元。

以上合计14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大连市甘井子区泡崖街道多联多综合商店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第147037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被告大连市甘井子区泡崖街道多联多综合商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10000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4000元,合计14000元。

三、驳回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大连市甘井子区泡崖街道多联多综合商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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