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初507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福建省南安市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寒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雨花台区霸王世家卫浴经营部,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雨花经济开发区龙藏大道12号红太阳工业原料城A2-128。
经营者:陈松林。
本院在审理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雨花台区霸王世家卫浴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