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6986号之一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锡达路259号。
法定代表人:洪振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维敏,该公司员工。
被告:陈少卿,男,198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桓,浙江浙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长喜,浙江浙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少卿、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02元,减半收取551元,由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