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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楚光、广东久量股份有限公司与巩继舜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陕01民初1786号
案件名称卓楚光、广东久量股份有限公司与巩继舜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3-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卓楚光,广东久量股份有限公司,巩继舜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民初1786号原告:卓楚光,男,汉族,1973年8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原告:广东久量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州民营科技园科园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卓楚光,该公司董事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小然,河南舜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巩继舜,男,汉族,1958年4月8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

原告卓楚光、广东久量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巩继舜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

原告卓楚光、广东久量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卓楚光、广东久量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卓楚光、广东久量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卓楚光、广东久量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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