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民初34号原告:吴华,男,汉族,1985年5月2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燕文,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雅帝乐门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江山市经济开发区江东区兴工北路*号。
法定代表人:周日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凯,南京知识(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林,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华与被告浙江雅帝乐门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
原告吴华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华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吴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