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民辖终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康市卡司德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花街镇倪宅村千乘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胡红宇。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永康市富南盛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方岩镇工业功能分区神威路12号一楼。
法定代表人:杨明南,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董事长。
上诉人永康市卡司德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司德公司)因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1民初13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卡司德公司上诉称,卡司德公司的住所地及其生产、销售行为实施地均在浙江省永康市,故请求二审法院将本案移送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本案中,永康市富南盛工贸有限公司已提供初步证据证明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公司)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提供了网络服务,并将卡司德公司与阿里巴巴公司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且对阿里巴巴公司提出了明确的诉讼请求。
故原审法院作为一审被告之一阿里巴巴公司的住所地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综上,卡司德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