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1020号原告:黄景锐,男,汉族,1980年10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委托代理人:袁观红,广东慧尔斐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杨记食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连平村信立国际农产品贸易城内冻品区横三路00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681。
法定代表人:杨锡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文豪,广东旗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柳翔,广东旗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景锐诉被告东莞市杨记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景锐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景锐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景锐撤回对被告东莞市杨记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12.5元,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由原告黄景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