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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盛南敏与宜兴市祥倩陶瓷花盆厂、周名亮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02民初45号
案件名称45盛南敏与宜兴市祥倩陶瓷花盆厂、周名亮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3-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盛南敏,宜兴市祥倩陶瓷花盆厂,周名亮,付应祥,付正红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民初45号原告:盛南敏,男,1963年8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山源,江苏谋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兴市祥倩陶瓷花盆厂,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丁蜀镇洛涧村。

法定代表人:周名亮,该厂投资人。

被告:周名亮,男,1971年9月27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霍邱县。

第三人:付应祥,男,1993年10月3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霍邱县。

第三人:付正红,男,1972年4月12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霍邱县,住江苏省宜兴市。

原告盛南敏与被告宜兴市祥倩陶瓷花盆厂、周名亮、第三人付应祥、付正红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盛南敏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盛南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南敏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盛南敏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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