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130号原告:美途汽配实业(厦门)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洪塘镇洪塘路182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阳,该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菊,福建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心诚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街环滘三横路59号环滘工业区B区4号厂一栋二楼。
法定代表人:朱爱友。
原告美途汽配实业(厦门)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心诚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0930171125.0、名称“雨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美途汽配实业(厦门)有限公司以与广州市心诚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美途汽配实业(厦门)有限公司申请对广州市心诚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美途汽配实业(厦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美途汽配实业(厦门)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