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民初129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银平,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景昱坤,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晋恒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云路街20号6号楼一单元1301室。
法定代表人:裴大春,总经理。
被告:山西海印通讯电��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解放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杨全生,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西晋恒大科技有限公司、山西海印通讯电器广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