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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德伍与如皋市欧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常州日羊马发动机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苏04民初316号之二
案件名称宋德伍与如皋市欧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常州日羊马发动机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3-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宋德伍,如皋市欧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常州日羊马发动机有限公司,江苏武蕾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民初316号之二原告:宋德伍,男,1951年10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现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

被告:如皋市欧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柴湾镇园区北路*号。

法定代表人:章锋,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常州日羊马发动机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通江中路********室。

法定代表人:蒋琦,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苏武蕾机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雪堰镇漕桥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陶剑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相余,江苏群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宋德伍与被告如皋市欧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常州日羊马发动机有限公司、江苏武蕾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宋德伍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德伍申请撤回对被告如皋市欧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常州日羊马发动机有限公司、江苏武蕾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德伍撤回对被告如皋市欧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常州日羊马发动机有限公司、江苏武蕾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宋德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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