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5民初24933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祥文,湖北广众(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涛,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虞美丽人服装店,经营场所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18号。
经营者:虞秀丽。
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北京虞美丽人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9.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