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初229号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大成里秀园13号楼东侧楼三层(卢沟桥企业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詹启智。
委托代理人:郭建军,河南天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旭,河南天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九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工业园区集中发展广富路168号9栋1层。
法定代表人:刘明志。
本院于2017年1月9日受理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九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198-241号共44案,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7日自愿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其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九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成都九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198-241号共44案的起诉。
本系列案件受理费每案50元,减半收取25元,44案一共1100元,由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