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956号原告:欧婵娇,女,汉族,1968年9月1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宝新,北京路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佳武,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桂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港隆城C905。
法定代表人:陈辅杰。
被告:深圳市誉华高科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海城新村C33栋。
法定代表人:李洪满,总经理。
被告:广州思贤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568号铺自编A16档。
法定代表人:田春莲。
被告:陈辅杰,男,汉族,1985年2月1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南宁市。
原告欧婵娇诉被告深圳市桂拓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誉华高科电子有限公司、广州思贤贸易有限公司、陈辅杰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8日立案。
原告欧婵娇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誉华高科电子有限公司、广州思贤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部分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婵娇在本案中撤回对被告深圳市誉华高科电子有限公司、广州思贤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