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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常州市天宁区茶山恒惠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0402民初1172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常州市天宁区茶山恒惠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3-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常州市天宁区茶山恒惠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02民初1172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莱,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尹梦婕,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市天宁区茶山恒惠手机经营部,经营场所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茶山街道诺诚高第B178(商务广场3-112),经营者张立师,男,1983年6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常州市天宁区茶山恒惠手机经营部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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