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4民初23459号原告:北京海江国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金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顶,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雪冰(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刘运卓,经理。
被告:雪冰(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松江九亭店,营业场所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沪松公路XXX号XXX幢XXX楼XXX室。
负责人:邢志倩,经理。
两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湘阳,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海江国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雪冰(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雪冰(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松江九亭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
原告北京海江国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同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北京海江国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海江国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北京海江国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孙 谧审 判 员 于 是人民陪审员 韩国钦二〇一七年三月一日书 记 员 包 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