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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非法经营一案再审审查驳回申诉通知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吉05刑申11号
案件名称吴某非法经营一案再审审查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其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3-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已隐藏

案由

案由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通 知 书(2017)吉05刑申11号驳回申诉通知书吴某:你不服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2016)吉0503刑初49号刑事判决及本院(2016)吉05刑终180号刑事判决,以“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定罪量刑”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案由本院依法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原审被告人吴某伙同他人,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药品的事实有经当庭质证、认证的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

关于申诉人提出的申诉理由,本院在二审判决中已予充分论述并予以驳斥,且在申请再审期间未提供新的证据证明其主张,故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对吴某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

审判程序合法。

申诉人提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本案不能进行再审。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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