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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共田电子有限公司与刘镇平、广州南方大厦数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0103民初7644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共田电子有限公司与刘镇平、广州南方大厦数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3-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共田电子有限公司,刘镇平,广州南方大厦数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3民初7644号原告:深圳市共田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华宁路13号嘉义科技园8栋3楼西侧。

法定代表人:黄杰,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展杨,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刘镇平,男,197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被告:广州南方大厦数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西堤二马路28、30、32号2-4、6、8层(市场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西堤二马路28、30、32号一至四层、八层广州市南方大厦国际电子数码城市场)。

法定代表人:何利耀。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共田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刘镇平、广州南方大厦数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共田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深圳市共田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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