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初18号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潍坊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寿东街197号。
法定代表人谭旭光,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郁舒、蒋文洁,上海迪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旭,石家庄金通重卡汽配销售中心个体工商户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旭侵害商标权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变更诉讼请求为1万元万元撤诉求申请书,又于同日向本院提交撤诉请求申请书,撤回对被告王旭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