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7民初77号原告:北京很久以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林河北大街21号院1幢12层1单元1508。
法定代表人:宋吉,该公司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琳,上海段和段(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票市城关好日子很久以前音乐串吧,经营场所北票市振兴街中段北票交通局西50米。
经营者:王秀梅。
原告北京很久以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北票市城关好日子很久以前音乐串吧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变更诉讼请求第二项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
之后,原告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申请,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很久以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很久以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