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403知民初65号之一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薛嘉琛,系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东,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毕弘,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夏邑县绣缘家纺网店(曾用名:夏邑县晟鑫罗莱家纺网店),经营场所:拼多多平台:https://shop.pinduoduo.com/jvtma8QX。
经营者:王**圳,男,汉族,1988年12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夏邑县。
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夏邑县绣缘家纺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
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