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4005号原告:青岛润恺玩具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成武,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槐荫乐绒园百货商行。
被告:高唐县正好文体用品店。
被告:张书。
原告青岛润恺玩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槐荫乐绒园百货商行、高唐县正好文体用品店、张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立案。
原告青岛润恺玩具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润恺玩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润恺玩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50元,减半收取计3125元,保全申请费2170元,均由原告青岛润恺玩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