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403民初3980号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薛嘉琛,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疆,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文龙,男,汉族,1987年11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夏邑县。
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常文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因诉讼策略调整,决定撤诉并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故本案应当按中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