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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常文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1403民初3980号
案件名称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常文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常文龙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403民初3980号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薛嘉琛,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疆,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文龙,男,汉族,1987年11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夏邑县。

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常文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因诉讼策略调整,决定撤诉并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故本案应当按中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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