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民初755号原告:应钢峰,男,汉族,1977年12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世博,浙江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双益礼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五金城金都市场金城七街51、53号。
法定代表人:胡雄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斌、傅勇军,浙江陈志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水达,钱丹洁,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神奈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城西新区翁埠村10号。
法定代表人:谢寿康。
被告:翁明有,男,汉族,1975年3月8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康市城西新区。
被告:王塘高,男,汉族,1953年9月3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康市。
原告应钢峰与被告永康市双益礼品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应钢峰向本院提出追加被告请求,申请将永康市神奈电动工具��限公司、翁明有、王塘高追加为共同被告;
后原告应钢峰提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即将第2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万元”。
本院依法审查后均予以准许。
2017年3月7日,原告应钢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应钢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应钢峰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应钢峰负担。
原告应钢峰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