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深圳市亿扬特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禧华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吴才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3民初365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亿扬特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禧华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吴才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3-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亿扬特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禧华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吴才华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初365号原告:深圳市亿扬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万丰大朗52号A栋4楼402。

法定代表人:高汉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恒,广东岭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光明,广东岭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禧华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坑梓街道深汕路510号二楼A18。

法定代表人:吴才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吴才华,男。

原告深圳市亿扬特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禧华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吴才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

原告向法院诉请:1、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所拥有专利权(ZL201630286265.2)的侵犯,判令两被告销毁库存侵权产品以及生产的专用模具。

2、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拾万元整。

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深圳市亿扬特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提出申请,于2016年12月14日获得名称为“手机支架数据线”专利号为ZL201630286265.2外观设计,目前专利合法有效。

自原告的专利产品上市以来,因其独特新颖的设计受到广大消费者的亲睐,并深受客户喜爱。

伴随着该款专利产品的热销,市场上出现了大量的仿冒产品。

经原告调查发现,被告深圳市禧华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经原告许可,擅自生产、销售、许诺销售的手机支架数据线落入了原告上述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告吴才华是深圳市禧华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独资投资人。

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上述专利权,应连带承担侵权责任。

为维护原告权益,现特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审理。

被告深圳市禧华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被告深圳市禧华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深圳市坪山区,申请将本案移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法[2014]3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指定,本院对辖区内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具有管辖权。

本案中,被告深圳市禧华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深圳市,且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享有专利纠纷案件的一审管辖权,故本院依法具有管辖权,被告深圳市禧华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缺乏法律依据,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驳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深圳市禧华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深圳市禧华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蒋  筱  熙审判员 王  媛  媛审判员 兰  诗  文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许逸楠(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