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7民初53号原告:上海众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联航路1650号3层3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帆,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琳,上海段和段(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双塔区杨口福麻辣烫店,经营场所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光明街二段81号。
经营者:黄艳丽。
原告上海众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双塔区杨口福麻辣烫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变更诉讼请求第二项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
之后,原告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申请,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众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众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