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终7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栽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钮海金,苏州市吴江区铜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周少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延朝,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栽华因与被上诉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9民初114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栽华所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其上诉请求。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栽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栽华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上诉人李栽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