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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5吴华与苏州市相城区北桥四季红五金制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苏05民初715号
案件名称715吴华与苏州市相城区北桥四季红五金制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3-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吴华;苏州市相城区北桥四季红五金制品厂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初715号原告:吴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燕文,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相城区北桥四季红五金制品厂,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北桥灵峰村。

经营者夏哲浩,男,197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江市四季红镇玉鹊路510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克林,江苏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婷,江苏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华与被告苏州市相城区北桥四季红五金制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立案。

原告吴华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吴华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吴华负担。

审判长  庄敬重审判员  唐 蕾审判员  浦智华二〇一七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俞是碧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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