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3民初2500号 原告:珠海雷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南屏科技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雷建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彩媚,女,汉族,1991年5月12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建辉,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晶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
法定代表人:石小锋。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中毅,系深圳汇智容达专利商标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原告珠海雷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晶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雷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0.7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250.3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2500.70元,其余部分退还给原告。
审 判 长 于 春 辉 审 判 员 周 建 康 人民陪审员 李 华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兰健(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