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初94号原告:南京纵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路9号商务办公楼3楼。
法定代表人:董建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丹,江苏苏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金奥臭氧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金家坝幸二大桥堍。
法定代表人:陈林兴。
原告南京纵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金奥臭氧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
原告南京纵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南京纵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纵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9元,减半收取计204.5元,由原告南京纵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庄敬重审 判 员 浦智华代理审判员 严常海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俞是碧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