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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亚强与贵州新联爆破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原贵州久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新浦经济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黔01民初1395号
案件名称贾亚强与贵州新联爆破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原贵州久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新浦经济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3-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贾亚强;贵州新联爆破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原贵州久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新浦经济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1民初1395号原告:贾亚强,男,195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长乐,山东众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701201010771749。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迅,山东众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701200410726562。

被告:贵州新联爆破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原贵州久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孟关。

法定代表人:沈晓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怡,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0011471434。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磊,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110602803。

被告:贵州新浦经济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新蒲区虾子镇经开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陶在刚,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亚强与被告贵州新联爆破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贵州新浦经济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贾亚强于2017年3月1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贾亚强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亚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贾亚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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